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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赵丁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165号罪犯赵丁,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3000元)。被告人赵丁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0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赵丁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赵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因该犯系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