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在中、王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在中,王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609号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述道,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在中。被告:王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在中、王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