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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在中、王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在中,王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609号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述道,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在中。被告:王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在中、王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