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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戈海柱与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海柱,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戈海柱,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宋晓达,董事长。戈海柱申请执行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7805.8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将材料款给付完毕,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常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