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戈海柱与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海柱,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戈海柱,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宋晓达,董事长。戈海柱申请执行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7805.8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将材料款给付完毕,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常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