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常燕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54号常燕永,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豹。河北润泽致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民常燕永申请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015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邯郸市金佰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向阳审判员 杜 江审判员 袁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会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