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1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丽霞与多跃学、杨立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霞,杨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98号申请人张丽霞,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杨立荣,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人寿保险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丽霞诉多跃学、申请人杨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丽霞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杨立荣在某银行某帐户上的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杨立荣在某行某帐户上的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移、使用。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张丽霞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