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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方新、何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方新,何一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831号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52号。法定代表人:朱远伦,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萍,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斌,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谭方新,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公安县。被告:何一明,女,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方新、何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方新、何一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方新、何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先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