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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20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段社梅申请执行马晨皓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社梅,马晨皓,李亚茹,宋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0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社梅,女,195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晨皓,男,199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李亚茹,女,199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宋坡军,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段社梅与马晨皓、李亚茹、宋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晨皓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13012749**号),现因被执行人马晨皓、李亚茹、宋坡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晨皓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13012749**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