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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何宇飞与方春法、陈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宇飞,方春法,陈煜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532号原告:何宇飞,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方春法,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陈煜琴,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何宇飞诉被告方春法、陈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何宇飞于2017年5月26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宇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宇飞撤诉。案件受理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何宇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