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何宇飞与方春法、陈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宇飞,方春法,陈煜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532号原告:何宇飞,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方春法,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陈煜琴,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何宇飞诉被告方春法、陈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何宇飞于2017年5月26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宇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宇飞撤诉。案件受理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何宇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