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彭朝峰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峰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朝峰,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高中文化,五河县大新供电所所长兼临北供电所所长,住五河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朝峰犯行贿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海峰、代理检察员蒋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朝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6年,时任五河县大新供电所所长的被告人彭朝峰,为了得到时任五河供电公司安保部主任沈某、陈松在工作上、工程项目上的照顾、顺利通过检查、业务考核等,先后多次向沈某送现金计21000元、超市购物卡计12000元;向陈松送超市购物卡计4000元,认为被告人彭朝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彭朝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左右,时任五河县大新供电所所长的被告人彭朝峰,为了得到时任五河供电公司安保部主任沈某(另案处理)工作上的关照,用变卖电力设备零部件所得的钱款向沈某行贿4000元。二、2013年春天,五河县大新面粉厂老板倪某1通过被告人彭朝峰,向在改迁变压器中提供便利的沈某行贿人民币7000元。三、2013年左右,大新中学校园建设中需要迁移一条高压线路并实施配套电路安装工程,被告人彭朝峰为了使高压线路尽快迁移,其能够顺利承接大新中学配电工程,向沈某行贿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彭朝峰为了在工作上得到关照、顺利通过业务考核���联络感情,于2010年中秋节、2011年至2015年春节和中秋节、2016年春节,分别向沈某行贿超市购物卡1000元,合计12000元。五、被告人彭朝峰为了在工作上得到关照、顺利通过检查、联络感情,于2013年至2016年,先后四次分别向时任五河县供电公司安保部主任的陈松(另案处理)行贿超市购物卡1000元,合计4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彭朝峰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3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朝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朝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沈某、倪某1、赵某、吴某、倪某2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朝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达3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彭朝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朝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彭朝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朝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振辉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