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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贺峰、任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贺峰,任杰,陈青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贺峰,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杰,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青山,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再审申请人范贺峰因与被申请人任杰、陈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再审申请人范贺峰送达了传票,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贺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