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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孙轶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轶,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4年10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民主广场派出所抓获,次日暂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同年10月22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解回,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转为监视居住,同年2月23日被上网追逃,同年5月9日被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万宝桥公安派出所抓获暂押于灯塔市看守所,同年5月20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解回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淑荣,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轶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维霞出庭支持公诉,孙轶及其辩护人杨淑荣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2月20日至3月17日期间,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经本院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底,手头拮据的被告人孙轶以在陕西省西安市有修路工程,购买翻斗车干活就能挣钱为由诱骗其表弟被害人任某投资,因是亲属关系,任某便信以为真,先后于2012年底、2014年3月份分三次交给孙轶11万元,孙轶收到钱后又对任某谎称已购买二台翻斗车,已经开始干活并赚钱。孙轶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及挥霍。二、2013年11月,任某的舅舅被害人徐某听任某说孙轶在西安市买翻斗车干活挣钱,便向被告人孙轶了解此事,孙轶谎称很挣钱,徐某便分别于2013年12月26日、2014年3月13日在其姐姐徐某家中交给孙轶8万元钱让其帮忙购车干工程,收到钱后的孙轶对徐某说车款已经汇走,车也已经定完了。当徐某提出去西安市看看是否买车,自己想在西安干的时候,孙轶便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5月19日眼看事情瞒不住的孙轶对任某、徐某说先去西安安排一下,便带着妻子魏某和孩子逃离牡丹江市到大连市躲藏起来。2014年5月21日徐某等人去西安联系孙轶时,孙轶已将手机关机,无法联系。所获赃款被其挥霍。三、2012年末,被告人孙轶因手头拮据,便向妻子魏某谎称在陕西省西安市干修路工程需要购买翻斗车,让其帮忙筹措5万元资金周转。信以为真的魏某提议向其父亲被害人魏某某借款,孙轶同意后,魏某便给其父亲魏某某打电话以孙轶干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借款。魏某某于2013年2月15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魏某汇款5万元,魏某收到钱后,将钱交给孙轶。四、2013年3月,被告人孙轶知道魏某弟弟魏某1要办理学历证明的事情后,便向魏某谎称上次向其父亲魏某某借的5万元购车款给魏某1办学历证明了,让魏某帮忙再筹借8万元工程款,魏某便再次以孙轶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害人魏某某借款2万元;2013年3月29日向被害人魏某1借款1万元;2013年3月30日向其叔叔被害人魏某某1借款2万元,并将所借的5万元交给孙轶。收到钱后的孙轶多次向魏某、魏某某谎称工程赚钱后会多还钱的。五、2013年7月,被告人孙轶以购买二手车名义让魏某帮忙借钱,魏某向其父亲被害人魏某某借款4000元交给孙轶。2013年末,在魏某多次催促下,孙轶归还魏某某2000元。六、2014年3月初,被告人孙轶再次以工程开工需要购买28台土方车需要用钱,让魏某找其父亲魏某某借钱,魏某以孙轶工程需要周转向其父亲被害人魏某某借钱。2014年3月27日,魏某某通过银行汇款给魏某4万元,魏某将所借钱款交给孙轶。七、2014年2月初,被告人孙轶以工程缺钱,需要五张信用卡办理联名贷款名义向来其家中做客的被害人魏某1借用信用卡,魏某1碍于情面,将自己的卡号为6225551371918168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借给孙轶使用。收到信用卡后的孙轶并未办理联名贷款,而是进行透支消费。从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7月24日孙轶使用魏某1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14500.04元。得知孙轶使用自己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的魏某1多次提醒孙轶还款,孙轶均未还款。2014年7月24日,魏某1在归还孙轶使用自己信用卡透支款项后,通过电话将此卡办理了挂失。综上,被告人孙轶以在陕西省西安市干修路工程为由诈骗被害人任某11万元;诈骗被害人徐某8万元。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孙轶以在陕西省西安市干修路工程为由通过其妻子魏某诈骗被害人魏某某11.2万元;诈骗被害人魏某124500.04元;诈骗被害人魏某某12万元。诈骗所得赃款共计346500.04元,所获赃款被孙轶用于日常生活及挥霍。2014年10月24日,孙轶的父母孙某某、任某某将其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某小区的房产抵押给被害人任某、徐某做为赔偿,二被害人已对孙轶表示谅解。经侦查,2014年10月5日,孙轶在大连市中山区经典生活1号楼1106室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民主广场派出所抓获,后在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潜逃。2016年5月9日被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万宝桥派出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轶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轶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被告人孙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孙轶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对起诉书指控孙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诈骗数额有异议。理由是,孙轶与任某是亲属关系,孙轶的父母和任某的父母口头约定将孙轶占用任某的11万元和徐某的8万元用孙轶父亲孙某某名下的房产抵偿,且事实上已在2015年6月5日按双方约定将该房屋过户到被害人任某的岳父谢某某名下。因此建议法庭扣除核减任某和徐某的19万元诈骗数额。二是孙轶所骗取的全部款项都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其个人没有大肆挥霍和消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其前妻魏某对此案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孙轶从轻处罚。三是孙轶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有悔罪认罪的表现,请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并申请证人孙某某、任某、任某某1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轶与被害人任某系表兄弟关系。被害人徐某是任某的舅舅。孙轶与魏某于2012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于2015年8月11日解除婚姻关系。孙轶与魏某婚后均未参加工作,无收入。2012年年底至2014年3月,孙轶以在陕西省西安市有修路工程,购买翻斗车、挖掘机、工程需要周转资金等理由,骗取了任某、徐某、魏某及其亲属的信任,多次骗得钱财并将赃款全部用于日常生活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年末,被告人孙轶以在陕西省西安市有修路工程,购买翻斗车干活就能挣钱为由骗取表弟被害人任某的信任,先后于2012年年末、2014年2月共分三次收取任某11万元。二、2013年2月,被告人孙轶向妻子魏某谎称在陕西省西安市干修路工程需要购买工程用车,让其帮忙筹措5万元资金周转。信以为真的魏某提议向其父亲被害人魏某某借款,孙轶同意后,魏某便以孙轶干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父亲魏某某借款,孙轶也跟魏某某说其干工程需要借钱。魏某某于2013年2月15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魏某汇款5万元,魏某收到钱后,将钱交给孙轶。三、2013年3月,被告人孙轶对魏某谎称上次向其父亲魏某某借的5万元购车款给魏某的弟弟魏某1办学历证明用了,让魏某帮忙再筹借8万元工程款,魏某便再次以孙轶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害人魏某某借款2万元;2013年3月29日向被害人魏某1(魏某的弟弟)借款1万元。同时,魏某以孙轶干工程购买挖掘机为由向其堂叔魏某某1借钱,魏某某1感觉事情不可靠未借,之后魏某某1跟魏某某通电话说魏某来借钱,听魏某某说魏某两口子有工程能借就借吧,遂同意借款给魏某。2013年3月30日,魏某某1在其农业银行卡内取出2万元交给魏某。后魏某将上述5万元交给孙轶。孙轶在此期间还在网上购买了假的挖掘机、汽车发票交给魏某并出示给魏某某看。四、2013年7月,被告人孙轶以购买二手车名义让魏某帮忙借钱,魏某向其父亲被害人魏某某借款4000元交给孙轶。2013年年末,在魏某多次催促下,孙轶归还魏某某2000元。五、2013年11月,被害人徐某(任某的舅舅)听说任某通过孙轶在西安市买翻斗车干活挣钱,便向被告人孙轶了解此事,孙轶谎称很挣钱,徐某便分别于2013年12月末、2014年3月13日在其姐姐徐某家中交给孙轶8万元,请孙轶为其购买翻斗车到西安市修路赚钱。六、2014年2月7日,被告人孙轶以工程缺钱需要五张信用卡办理联名贷款名义向来其家中做客的被害人魏某1借用信用卡,魏某1便将自己的卡号为6225551371918168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借给孙轶使用,并告诉孙轶如果消费或者取款一定要及时还款。收到信用卡后的孙轶并未办理联名贷款,而是进行透支消费。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孙轶使用魏某1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14500.04元。得知孙轶使用自己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的魏某1多次提醒孙轶还款,孙轶均未还款。2014年7月24日,魏某1在归还孙轶使用自己信用卡透支款14500.04元及因此产生的利息500.58元、滞纳金245.06元、相关手续费795.16元,合计16040.84元后,通过电话将此卡办理了挂失。七、2014年3月初,被告人孙轶再次以工程开工需要购买28台土方车需要用钱,让魏某找其父亲魏某某借钱,魏某以孙轶工程需要周转向其父亲被害人魏某某借钱。2014年3月27日,魏某某通过银行汇款给魏某4万元,魏某将所借钱款交给孙轶。综上,被告人孙轶共诈骗亲友钱款合计330040.84元,上述款项被其用于旅游、妻子生孩子住院费及日常生活消费等全部挥霍。另查明,2014年春节后,孙轶的大爷孙某某受孙轶父母委托与被害人任某的父母商议用孙轶父母的房屋抵偿孙轶从任某、徐某处取得的19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先在一年内还款,如一年内还不上钱就变卖房屋抵偿。2014年7月22日,被害人任某、徐某报案。2014年7月31日,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11月23日,任某、徐某出具谅解书,称孙轶已赔偿全部钱款,二人对孙轶已经谅解,不予追究。2014年10月24日,孙轶父亲孙某某、母亲任某某出具委托书并予以公证,委托任某出售二人名下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产权证第118XXX号,建筑面积81.50平方米的房屋并代收房款,以及到房产部门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签署相关的房产转移文件等事宜。后任某将孙某某、任某某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其岳父谢某某,并与徐某约定由其向徐某还款8万元。2015年6月5日,谢某某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照。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收押回执、寄押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孙轶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收条、借条、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谅解协议,委托书、公证书、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登记查询证明,证人任某某1、徐某、谢某某、孙某某、魏某、魏某某1的证言笔录,被害人任某、徐某、魏某某、魏某1的陈述笔录,孙轶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亲属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孙轶犯诈骗罪的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孙轶父母自愿代其退还任某、徐某的被骗款,未给二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魏某在其堂叔魏某某1处借款2万元,孙轶与魏某某1之间无联系,孙轶主观上没有诈骗魏某某1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魏某某1的行为。魏某将该款交给孙轶时,二人系夫妻关系并共同生活,故该款不宜计入孙轶诈骗数额。孙轶使用魏某1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因其不还款魏某1将欠款及其产生的相应费用一并归还银行,由此给魏某1造成的实际损失16040.84元应全部计入孙轶的诈骗数额。被害人任某、徐某于2014年7月22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31日立案侦查。此前,孙轶父母与任某父母之间虽然有口头以房抵债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房屋以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符合案发前已偿还诈骗款物可不计入犯罪数额的法律规定,故辩护人辩解孙轶骗取任某、徐某的钱款因双方家庭有口头以房抵偿协议,不应计入孙轶诈骗数额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孙轶诈骗亲属财物,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孙轶骗取魏某某、魏某1的钱款至今未退赃,给二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并应责令追缴发还被害人。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孙轶赃款140040.84元,发还被害人魏某某114000元、发还被害人魏某126040.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崔 颖人民陪审员 王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关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