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劳伟平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劳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40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法定代表人:张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劳伟平,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劳伟平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劳伟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欠款本金80883.74元,利息1445.96元,滞纳金3501.04元,手续费9653.89元,共计94616.32元,从2016年7月19日开始至欠款还清为止利息、复利及手续费(按判决书计算),案件受理费1083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2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2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