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玉秀因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玉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闽行终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秀,女,1972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聂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区长。委托代理人潘腾,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承恩,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玉秀因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江区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行初2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玉秀的委托代理人聂荣,被上诉人台江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腾、郭承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台江区政府为实施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市政道路、文化设施、绿地、地铁等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包括原告房屋所在地的部分国有土地。2016年5月10日,台江区政府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的房屋所在地分别张贴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告知书。同年6月10日,台江区政府作出《关于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文化设施用地及绿地、地铁项目、市政规划道路等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同年6月24日,台江区政府作出了台政征[2016]3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原告认为台江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台政征[2016]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原审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本案台江区政府作为县区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其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开展征收和补偿工作。故台江区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2016年3月16日,台江区政府在拟征收房屋用地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此后,又于同年3月22日公告要求被征收人派代表选定评估机构,在被征收人未通过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被告通过摇号产生了评估机构。2016年5月9日,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同年6月23日,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向作为项目征收业主的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发函,同意为其该征收项目提供总额度人民币31.9亿元的授信。在上述征收房屋前置程序均履行到位的情况下,被告台江区政府依法对该片区项目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书,并无不当。行政行为只要符合共同体中绝大多数人利益即应视为公共利益。本案征收决定所涉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户主共有3217户,有百分九十九以上的房屋户主已经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况且台江区政府征收决定征用的国有土地系用于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市政道路、文化设施、绿地、地铁等项目建设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绝大多数征迁户的利益需要。为此,原告诉称台江区政府征收其房屋的目的并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作出征收决定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胡玉秀要求确认台江区政府作出台政征[2016]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的诉讼请求。胡玉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以台江区政府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审未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1.被诉征收决定所涉建设项目未经依法立项审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2.被诉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不具有合法性。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未做到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4.被诉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实施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5.被诉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征收补偿方案未经依法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6.评估机构选定违法及在作出征收决定过程中的其它违法情形。被上诉人台江区政府辩称,台江区政府因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文化设施用地及绿地项目、市民广场及地铁2号线项目(广场地下部分)等建设需要征收涉案房屋,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目的合法。台江区政府依法公布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告知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区位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选定评估机构,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的相关规定,通过抽签方式公开选定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并依法公布。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入户调查后公布调查结果并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台江区政府对拟定的方案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业主单位依法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补偿费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台江区政府依法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书,作出台政征[2016]3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公布征收公告。台江区政府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胡玉秀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原审法院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补充提交两份新的证据:证据1.福州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被诉征收决定中台江区宁化街道11号祥坂新村1-10号楼的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证据2.《福州市台江区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B-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证明涉案项目地块调整为商务用地,被诉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证据1内容无法确定,该告知书只能说明1993年的情形,而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不存在集体用地。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中提到的“台江区宁化街道祥板新村1-10号楼是经榕政地[1993]120号用地批复批准,作为农民房屋的安置房建设,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指的是1993年批准房屋用地时所用土地的性质,仅凭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作出被诉征收决定时该部分土地仍为集体土地。证据2是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3月作出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公示,是发生在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之后,跟本案被诉征收决定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台江区政府为实施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市政道路、文化设施、绿地、地铁等项目建设,需要对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间,项目业主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根据台江区政府的批复,分别向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等手续。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台江分局、福州市台江区发展和改革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的申请,就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文化设施及绿地项目、市民广场及地铁2号线项目(广场地下部分)、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文化设施等用地项目、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周边市政规划道路项目分别复函,认为上述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已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符合福州市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及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3月16日,台江区政府在拟征收房屋用地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该征收告知书明确了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等事项,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可在2016年3月23日之前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协商确定评估机构,2016年3月24日,征收部门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法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选定了评估机构,并将选定情况在拟征收房屋用地范围内张贴公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拟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16年5月5日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又于2016年5月9日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了论证,次日台江区政府在拟征收的房屋所在地张贴房屋征收补偿征求意见告知书,征求意见。6月10日,台江区政府作出《关于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文化设施用地及绿地、地铁项目、市政规划道路等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告知已根据征求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于同日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张贴。2016年6月14日,项目业主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对征收项目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6年6月16日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论证。2016年6月23日,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向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发函,同意为该征收项目提供总额度31.9亿元的授信。6月24日,台江区政府作出台政征[2016]3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并于同日张贴公告。上诉人的房屋位于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书征收范围内,上诉人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台政征[2016]3号房屋征收决定所涉项目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文化设施及绿地项目、市民广场及地铁2号线项目(广场地下部分)、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文化设施等用地项目、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周边市政规划道路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建设,属于公共利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条件。被上诉人提供的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台江分局、福州市台江区发展和改革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的复函,可以证明上述项目已列入台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被上诉人台江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已经在拟征收房屋用地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明确告知征收具体范围,同时告知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时限。在被征收人未能于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依法通过抽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将结果予以公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并经相关部门论证后,被上诉人及时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后,被上诉人根据征求意见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将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的授信是专项授信,可以证明涉案项目的补偿资金确有保障。项目业主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制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经有关部门论证。综上,被上诉人作出台政征[2016]3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上诉人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原审遗漏诉讼费用负担不妥,本院予以指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胡玉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爱钦审 判 员 史寅超代理审判员 康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德南吴美芬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