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小远、何晓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远,何晓冬,王孟超,韩跃广,何要辉,和总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小远,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开设赌场2016年11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6年12月1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被告人何晓冬,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开设赌场2016年11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6年12月1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辩护人王忠灿,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孟超,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开设赌场2016年11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6年12月16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被告人韩跃广,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6年12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要辉,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长葛市。因涉嫌开设赌场2016年11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6年12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和总刚,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开设赌场2017年1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7年1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小远、何晓冬、王孟超、韩跃广、何要辉、和总刚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小远、被告人何晓冬及其辩护人王忠灿、被告人王孟超、韩跃广、何要辉、和总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至11月10日,被告人丁小远、何晓冬、王孟超和韩跃广以“推饼”方式,利用微信群组织微信用户进行赌博,共盈利114184余元,四人分肥。其间,被告人何要辉、和总刚明知丁小远等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提供记账等帮助约一个月左右时间,并领取高额日薪。2016年11月10日晚,丁小远、何晓冬、王孟超、何要辉在丁小远位于许昌县灵井镇灵北村四组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韩跃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小远、何晓冬、王孟超、韩跃广共同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14184余元退缴法院,被告人何要辉、和总刚将各自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退缴法院。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丁小远、何晓冬、王孟超、韩跃广、何要辉、和总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丁小远、何晓冬、王孟超、韩跃广、何要辉、和总刚的供述,证人何某、陈某、袁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丁小远、何晓冬、王孟超、韩跃广、何要辉、和总刚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远、何晓冬、王孟超、韩跃广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利用微信群组织不特定微信用户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被告人何要辉、和总刚明知丁小远等人进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提供记账帮助,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小远、何晓冬、王孟超、韩跃广、何要辉、和总刚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小远、何晓冬、王孟超、韩跃广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何要辉、和总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跃广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晓冬的辩护人关于何晓冬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对其考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何晓冬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何晓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参与预谋,实施赌博行为,行为积极主动,作用明显,不能认定为从犯;该辩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小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二、被告人何晓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三、被告人王孟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四、被告人韩跃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何要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和总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本案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4184元予以没收。八、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7PLUS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VIVOX7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两部(IPDAmini、IPAD普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培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穆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