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国平申请执行朱飞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平,朱飞,田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异48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平,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朱飞,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第三人:田甲男,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孙国平与朱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田甲男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为朱飞担保,承担本院(2008)牟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孙国平申请追加田甲男为被执行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田甲男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田甲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孙国平履行(2008)牟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国宪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张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