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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国平申请执行朱飞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平,朱飞,田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异48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平,男,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朱飞,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第三人:田甲男,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孙国平与朱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田甲男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为朱飞担保,承担本院(2008)牟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孙国平申请追加田甲男为被执行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田甲男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田甲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孙国平履行(2008)牟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国宪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张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