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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范贵禄与白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贵禄,白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502号申请执行人:范贵禄,男,生于1958年1月1日,住天祝县华藏寺镇。被执行人:白学俊,男,生于1982年4月28日,住天祝县华藏寺镇祝贡北路。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范贵禄与被执行人白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贵禄与我院另案原告苏金山、赵得祥(分别诉被告白学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同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白学俊位于天祝县华藏寺镇祝贡北路楼房一套。2017年4月27日上述三案各当事人与被执行人白学俊的委托代理人王延彬(白学俊之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白学俊所有的该楼房抵顶清三原告全部案款共计36.15万元,并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6)甘0623执507号执行裁定书,将白学俊所有的该楼房的所有权转移至赵得祥名下,现本案已依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范贵禄亦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高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