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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秀智与赵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智,赵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2民初1413号原告:王秀智,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峰(曾用名李静),男,1972年1月2日出生。原告王秀智诉被告赵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被告赵立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秀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赵立峰急需用钱经徐某介绍从原告处借款7万元,口头约定利息1.5分,利息一月一清,被告支付几个月利息后停止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6月3日重新向原告更换了借条,并言明两个月还款并在借条上予以注明,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还款1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赵立峰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在2016年6月3日其曾向王秀智借款7万元,但是出具借条后原告并没有支付被告款项,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原告王秀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到王秀智()人民币柒万元正(70000.00)(2月还款)李静3729251968021973192016.6.3。”借款人签名处李静系被告赵立峰的曾用名。原告强调借条中载明“今借到……”。2、申请证人徐某出庭作证。证人当庭陈述:2014年被告李静安排将借款交付张静,当时张静出具了手续,后在2016年6月3日被告李静重新更换了借条。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还款1万元,余款6万元至今未还;3、借款介绍人徐某与被告赵立峰自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的多次短信聊天记录。该短信记载徐某一直向被告催要借原告王秀智的款7万元、借徐某的款、还有借王玉兰的款,被告并未否认借款的事实,只是说没有钱,有钱早还了,别人欠的要不上来,一拖再拖,2017年春节前被告偿还2万元,徐某给了王秀智和王玉兰各1万元。被告赵立峰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借款原告未实际支付被告;证据2不属实,原告未支付被告借款,被告也未偿还过原告借款;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短信中的债务与本案无关,原告把借款给谁的应该向谁催要。但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原、被告存在其它债权债务的相应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秀智系徐某之舅,经徐某介绍,2016年6月3日被告赵立峰向原告王秀智出具借王秀智7万元的借条一份,并注明2月还款,该借条中载明“今借到……”;证人徐某当庭陈述:2014年被告李静安排将借款交付张静,当时张静出具了手续,后在2016年6月3日被告李静重新更换了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还款1万元,余款6万元至今未还;自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借款介绍人徐某多次以短信聊天的形式向被告赵立峰催要借款,被告并未否认借款的事实,只是说没有钱,有钱早还了,别人欠的要不上来等,一拖再拖。被告称短信中的债务与本案无关,但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原、被告存在其它债权债务的相应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2016年6月3日被告赵立峰向原告出具借王秀智7万元的借条,是被告向原告借款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借条中载明“今借到王秀智人民币柒万元正……”,表明原告已经履行将7万元借款支付被告的义务;证人徐某当庭陈述:2014年被告李静安排将原告借款交付张静,当时张静出具了手续,后在2016年6月3日被告李静重新更换了借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还款1万元,余款6万元至今未还,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证人徐某自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多次以短信聊天的形式向被告赵立峰催要借款,该短信记录中被告并未否认欠原告款7万元的事实,只是说没有钱,有钱早还了,别人欠的要不上来等,一拖再拖,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通过徐某偿还原告款1万元。被告称短信中的债务与本案无关,但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原、被告存在其它债权债务的相应证据,其抗辩理由依法不予支持。上述短信记录进一步表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万元的客观事实。综上,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借款介绍人徐某当庭证言和徐某与被告自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的多次短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赵立峰偿还借款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智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赵立峰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祥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