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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与被申请人XX书、陈中琼、武英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XX书,陈中琼,武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10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春晖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杨思进,职务系院长。被申请人:XX书,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申请人:陈中琼,女,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申请人:武英容,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申请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书、陈中琼、武英容名下价值3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自有的川EMXX**号小型专用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XX书、陈中琼、武英容名下价值30万元财产;二、查封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名下川EMXX**号小型专用客车。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