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韦林球与庞炎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林球,庞炎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854号原告韦林球,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被告庞炎秀,男,成年,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林球诉被告庞炎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林球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林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韦林球负担。审 判 长 伍国强代理审判员 黄艳芬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