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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韦林球与庞炎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林球,庞炎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854号原告韦林球,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被告庞炎秀,男,成年,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林球诉被告庞炎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林球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林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韦林球负担。审 判 长  伍国强代理审判员  黄艳芬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