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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新城支行与贾宏、覃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新城支行,贾宏,覃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22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新城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利湖街60号。法定代表人:王东红,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春、张君娜,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宏,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覃丽英,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新城支行诉被告贾宏、覃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新城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新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5元,减半收取3867.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新城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赵忠顺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