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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大连亿嘉担保有限公司与盛克广、张秀芬、郭树伟、盛克选、大连广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亿嘉担保有限公司,盛克广,张秀芬,郭树伟,盛克选,大连广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4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亿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赛屯委。法定代表人:孟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全峰,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大连亿嘉担保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盛克广,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系大连广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秀芬,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无职业,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树伟,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盛克选,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瓦房店市人,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广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瓦房村。法定代表人:盛克广,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亿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克广、张秀芬、郭树伟、盛克选、大连广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大连广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瓦房店市的厂房一栋予以轮候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