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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永胜工业制品有限公司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永胜工业制品有限公司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242号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凤娟,总经理。被告:廊坊市永胜工业制品有限公司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五戌,总经理。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永胜工业制品有限公司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市永胜工业制品有限公司石油化工产品销售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