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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12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37年6月10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罗某1,男,汉族,1958年2月8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罗某2,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罗某3,男,汉族,1969年8月5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罗某4,女,汉族,1972年10月12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某与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5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语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