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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谭志刚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69号罪犯谭志刚,男,生于1974年04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潼南县人。1994年0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五年;1999年10月0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四年;2012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绵高新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志刚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满日期:2023年07月12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7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7年0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5个。缴纳罚金1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志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志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钟明宪审判员 廖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