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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晓月、戴鹏等与郝月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月,戴鹏,张少宇,贾小清,温林,郝月峰,王庆胜,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731号原告:李晓月,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原告:戴鹏,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原告:张少宇,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原告:贾小清,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原告:温林,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被告:郝月峰,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第三人:王庆胜,男,50多岁,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第三人: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沽源县西辛营乡西辛营村。负责人:李文星,系该公司经营发展处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月等五原告与被告郝月峰,第三人王庆胜、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晓月等五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晓月等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月、戴鹏、张少宇、贾小清、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95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