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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敬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敬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025号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兽医站南侧。法定代表人:戈宜銮,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敬国,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敬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沂市花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妙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