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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恢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桥与被执行人李小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桥,李小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恢34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桥,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棋梓镇。被执行人李小甫,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棋梓镇。申请执行人李建桥与被执行人李小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湘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107.21,并承担诉讼费600元,合计2707.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米庆方代理审判员  朱美娟代理审判员  喻异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