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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昌贵与被执行人陈长久、四川兴府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贵,陈长久,四川兴府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302号申请执行人:李昌贵。被执行人:陈长久。被执行人:四川兴府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昌贵与被执行人陈长久、四川兴府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财保126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9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兴府园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财保12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