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璧县超华制粉有限公司、安徽省邦仕达面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超华制粉有限公司,安徽省邦仕达面业有限公司,灵璧县尤一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灵璧县龙腾新型墙体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万龙制粉有限公司,安徽省富达制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磬山中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2849590-7。法定代表人:李良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昌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灵璧县超华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南500米,组织机构代码56639748-1。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邦仕达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下楼镇下楼街,组织机构代码75683924-4。法定代表人:陈昌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璧县尤一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尤圩村,组织机构代码07391011-X。法定代表人:尤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璧县龙腾新型墙体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下楼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495458-X。法定代表人:李艳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万龙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朝阳镇街南,组织机构代码75095070-X。法定代表人:张万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富达制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尤集镇南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4890785-X。法定代表人:梁广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借款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153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尤 宇审判员 王泗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