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执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冯侠、冯红、冯学峰、冯一霖与赵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侠,冯红,冯学锋,冯一霖,赵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侠,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冯红,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申请执行人:冯学锋,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执行人:冯一霖,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赵凤英,女,汉族,1946年6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46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欠款10760元,承担执行费61元,合计107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赵凤英的银行存款107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