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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喜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282号申请人:李喜焕,女,1964年10月20日生人,汉族,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职工,住莘县振兴街112号。山东聊城双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伊园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涛。王庆涛。被执行人:赵言会,男,1980年12月4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2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