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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高翔与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高翔,赵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3584号原告:夏高翔,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赵飞,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夏高翔与被告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增儿于2017年5月26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高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本院查明:被告赵飞向原告夏高翔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飞支付原告夏高翔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