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子阿敌诉阿米沙确、吉古俄惹、兰也合、王文才、鲁秀珍、王长生、阿子阿哈、乃古友轨、吉地莫友歪、杨国华、沙马洋芋、普格县永安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子阿敌,阿米沙确,吉古俄惹,兰也合,王文才,鲁秀珍,王长生,阿子阿哈,乃古友轨,吉地莫友歪,杨国华,沙马洋芋,普格县永安乡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84号原告孙子阿敌,男,彝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四川普格县人,现住普格县永安乡。被告阿米沙确,男,彝族,50岁,四川普格县人,现住普格县黎安乡。被告吉古俄惹,男,彝族,55岁,四川普格县人,现住普格县黎安乡。被告兰也合,男,彝族,32岁,四川普格县人,现住普格县黎安乡。被告王文才,男,彝族,37岁,四川德昌县人,现住德昌县大湾乡马米村。被告鲁秀珍,女,彝族,38岁,四川德昌县人,现住德昌县大湾乡马米村。被告王长生,男,彝族,56岁,四川德昌县人,现住德昌县大湾乡马米村。被告阿子阿哈,男,彝族,47岁,四川普格县人,现住普格县花山乡。被告乃古友轨,男,彝族,51岁,四川普格县人,现住普格县永安乡。被告吉地莫友歪,女,彝族,50岁,四川普格县人,普格县永安乡。被告杨国华,男,彝族,42岁,四川普格县人,普格县永安乡。被告沙马洋芋,男,彝族,38岁,四川普格县人,普格县永安乡。被告普格县永安乡人民政府,地址普格县永安乡。法定代表人张兴荣,男,39岁,系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孙子阿敌与阿米沙确、吉古俄惹、兰也合、王文才、鲁秀珍、王长生、阿子阿哈、乃古友轨、吉地莫友歪、杨国华、沙马洋芋、普格县永安乡人民政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子阿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需寻找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子阿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