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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司新生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新生,司申祥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特13号申请人:司新生,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住济南市。申请人:司申祥,男,194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司新生、司申祥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司新生、司申祥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22日经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司永福、张桂英位于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东西大街4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章房权证圣字第019**号)由司新生继承使用。二、司申祥自愿放弃对父母(司永福、张桂英)位于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东西大街46号房产的继承权。三、司申祥同意司新生以其名义办理该处房产的过户手续,同意司新生对该处房产进行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司新生与申请人司申祥于2017年5月22日经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会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克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