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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诉被告胡卫平、刘萍、湖南怀化丽都商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胡卫平,刘萍,湖南怀化丽都商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3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负责人:尹仲夏,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平(特别授权),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程(一般代理),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卫平。被告:刘萍。被告:湖南怀化丽都商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卫平。被告: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卫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被告胡卫平、刘萍、湖南怀化丽都商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阳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