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丹申请执行成都福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成都福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刘丹。被执行人成都福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11号法定代表人冯斌。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福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4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的账户扣划回5883.9元,现被执行人认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该费用(违约金),系重复执行,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结果出来后,本院再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植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