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执5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洪涛、穆春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涛,穆春建,穆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5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洪涛,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穆春建,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穆春阳,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洪涛与被执行人穆春建、穆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穆春建的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案件采取了财产保全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并对穆春阳的退休工资采取了部分扣留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短时间内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