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被告夏福英、赵生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夏福英,赵生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5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大街9号。负责人:邱凌一,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谦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福英,女,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告:赵生文,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被告夏福英、赵生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1623.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查全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