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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依兰县环卫处职工,住依兰县依兰镇环保社区服务小区*组。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啤酒厂职工,住依兰县依兰镇玫瑰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3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