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翟书奎、翟书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书奎,翟书华,翟书平,翟书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书奎,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临清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书华,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临清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田,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翟书平,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临清市号。原审被告:翟书英,女,1960年9月56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临清市号。上诉人翟书奎因与被上诉人翟书华及原审被告翟书平、翟书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翟书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5)临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兄弟关系,二人在1988年2月27日经村委会干部和其他中间人调解,达成分家协议,该分家协议除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外,还就赡养老人约定:父亲由上诉人负责赡养并在老人去世后负责处理后事(包括发丧费用),母亲葛秀先(又名戈秀先)由被上诉人负责赡养,并在老人去世后负责处理后事(包括发丧费用),父亲去世前是由上诉人独自赡养,在父亲去世后也是上诉人独自出资安排的后事,完成的发丧,上诉人己经依照分家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所以,葛秀先生前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及去世后发丧所花费的发丧费均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不对老人尽赡养义务,所以葛秀先在临终之际留下遗言称,不准被上诉人为其送殡,不准被上诉人参加发丧。而并非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以不让原告参加发丧为要挟而让被上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多支出费用,而是被上诉人碍于面子,怕被街坊邻居嘲笑××病及发丧的费用××病及发丧还有一些上诉人垫付的费用原审时未作出处理,2015年1月10日,葛秀先去世前经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花费1300余元、为葛秀先购买送老衣花费760元等,均是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支付,被上诉人并未承担,原审时也未作出处理。综上,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收取被上诉人的费用用以偿还之前垫付的葛秀先治病及发丧的费用,合理合法,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发还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翟书华辩称:1、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全部承担葛秀先生前所花费的医疗费及发丧费,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于1988年达成过赡养协议,但是双方于2000年经法院调解又达成新的民事调解书××病的医疗费由双方均担,该调解书己替代了1988年的赡养协议书,该赡养协议书己失去效力。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无事实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2、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多支付的费用是被上诉人自愿支付的,不应返还,被上诉人认为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垫款发丧是在被上诉人等不让被上诉人参加发丧相要挟情况下所为,非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并非是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自愿支付治病和发丧的费用。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多支付的费用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构成不当得利是正确的。3、上诉人提出的2015年1月10日的医疗费,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现不属于新的证据,被上诉人不予质证,二审法院不应支持。4、上诉人提出的购买送老衣费用,也不属于新的证据,并且己包含在13459元发丧费中。上诉人再次提出不应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翟书平、翟书英未予答辩。翟书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被告系兄弟姊妹关系,2015年1月11日母亲去世,在处理丧事期间,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母亲生前医疗费的一半及全部丧葬费用,否则不准原告到被告家中参加丧事,原告为了能去被告家中祭奠母亲,让母亲入土为安,临时将3万元现金交给表穆某国穆某国将3万元全部交付给被告。事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母亲医疗费用单据并按照兄弟二人均担丧葬费原则,要求被告退还286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仅提供7000元医疗费单据(住院时原告已支付2000元),对多收取原告的费用拒不退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退还现金271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三被告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2000年原被告之母葛秀先(又名戈秀先)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被告四人尽赡养义务,经调解达成协议,2000年11月24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下达(2000)临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一、翟书奎、翟书华自2000年11月份始每年各支付其母亲赡养费240元,面粉200斤,煤球1500斤,卫生油10斤,翟书平、翟书英负责置办原告穿衣;二、翟书奎、翟书华每人给葛秀先临街住房一间;三××病的医疗费,凭单据由翟书奎、翟书华均担。2015年1月9日葛秀先从济南看病回到临清,三被告以原告平时不照管母亲为由不让原告照管葛秀先,为此原告找到其表穆某国说合,穆某国称葛秀先姨姨穆某国找到三被告,被告翟书英称其母花费5万元穆某国当时让原告承担二分之一的医疗费用,原告没有答应。2015年1月11日葛秀先去世,三被告不让原告参与发丧事宜穆某国让原告拿出3万元,其中包括医药费25000元,丧葬费5000元,原告将30000元交穆某国穆某国将5000元交给发丧管事的,并且让被告翟书奎先行垫付3000元,其余25000元三被告翟书奎、翟书平、翟书英拿走。发丧期间共收取礼金8459元,共花费13459元,发完丧之穆某国退回被告翟书奎3000元。葛秀先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在临清市人民医院住院10天,医疗费金额6730.24元,新农合报销金额4107.96元,自负金额为2622.28元;葛秀先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月3日在临清市人民医院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10664.67元,新农合报销6196.91元,自付金额4467.76元;2015年1月3日葛秀先入住山东省胸科医院治疗,于2015年1月9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4373.5元,报销6101.49元,自付金额8272.01元;在山东省胸科医院门诊购西药花费1320元,在小门诊治疗花费3822.9元,在此期间原告交付2000元医药费。以上除报销外个人共花费医疗费20504.95元。葛秀先在临清市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自负金额7090.04元及在山东省胸科医院治疗花费14373.5元均由三被告支付,在山东省胸科医院治疗后应报销的费用6101.49元由原告之妻李福平领取。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自己多支出的费用,被告拒不退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母葛秀先去世后丧葬费按当地习惯应由四个子女平均承担,发丧期间共收取礼金8459元,共花费13459元,原被告每人应分摊丧葬费1250元。2000年11月24日本院下达(2000)临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该调解书规定××病的医疗费,凭单据由被告翟书奎及翟书华均担。葛秀先治疗实际医疗费花费共计20504.95元,该费用应由原告和被告翟书奎均担,每人应负担10252.47元。原告应负担丧葬费及医疗费11502.47元,原告实际支付25898.51元(32000元-6101.49元)。原被告母亲葛秀先去世后,被告以不让原告参加发丧为要挟,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多支付费用,该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三被告因原告的直接给付或免除义务所获得的利益,无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该不当得利应由三被告返还原告。被告称原告在母亲居委会支取了母亲土地补偿款11750元,该款应为母亲的遗产,要求按遗产处理,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书奎、翟书平、翟书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翟书华14396.04元。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2000)临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根据该调解书的内容××病的医疗费,凭单据由翟书奎、翟书华均担。上诉人翟书奎主张本案中被上诉人翟书华支付的3万元(含医疗费和丧葬费)系其自愿承担,对此翟书华不予认可,主张其是在翟书奎、翟书平、翟书英三人不准许其参加母亲葛秀先发丧的情形下不得已而拿出3万元,且一审证穆某国出庭证实翟书华拿出3万元给予翟书奎、翟书平、翟书英三人,目的是为了说和三人让翟书华参加母亲葛秀先的发丧事宜,因此翟书奎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翟书奎主张葛秀先去世前经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花费1300余元,购买送老衣花费760元等,在一审庭审期间并未提出,系新的诉求主张,且无证据支持,可待取得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葛秀先的发丧费问题,上诉人翟书奎与被上诉人翟书华及原审被告翟书平、翟书英四人之间难以达成统一意见,一审法院依照当地风俗习惯判决四子女平均分担,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翟书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8元,由上诉人翟书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绍方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郭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银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