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冰与张继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张继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李冰,男,198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继远,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李冰与张继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