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0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亚山湖城分公司与禤穗良、邹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亚山湖城分公司,禤穗良,邹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2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亚山湖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17号区新亚员工管理活动中心之五(2号楼二层206、207)。负责人:李长江。被告:禤穗良,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邹兰,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亚山湖城分公司诉被告禤穗良、邹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亚山湖城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亚山湖城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亚山湖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亚山湖城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邓 楠审判员 韦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敏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