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2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刘昌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刘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南路39号(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500956XX(1-1)。法定代理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昌宝,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3100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昌宝偿还借款21868.42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昌宝送达了(2017)皖0406执248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刘昌宝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同时对被执行人刘昌宝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传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