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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华凤超、曾有坤与文志坤、周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凤超,曾有坤,文志坤,周刚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财保124号申请人:华凤超,男.委托代理人:刘旭,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曾有坤,男.委托代理人:刘旭,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文志坤,男.被申请人:周刚,男.上述当事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华凤超、曾有坤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文志坤、周刚名下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编号:(2017)富龙诉保第00094号】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凤超、曾有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申请人文志坤、周刚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00元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