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念与劳树强、李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念,劳树强,李海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2182号原告:周念,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告:劳树强,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李海丽,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周念与被告劳树强、李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树强、李海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本金28000元正;2.诉讼费由被告劳树强、李海丽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劳树强向原告周念借款人民币28000元正,至今未还,请求追究劳树强的法律责任。被告劳树强、李海丽是夫妻关系,故被告李海丽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劳树强、李海丽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劳树强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给周念,内容为“借款人劳树强(身份证号码)现向出借人周念(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小写¥28000元),用作周转用途。借款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11月11日。借款金额以大写为准,借款人确认自签字之日视同已收到上述现金款项。还款时以现金形式归还。”周念称28000元借款已全部交付劳树强。后因劳树强未向周念偿还上述借款引致本案诉讼。另查明,劳树强与李海丽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款借据、证明、户口簿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念提供的借款借据、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劳树强向其借款28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劳树强未能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内偿还借款,对周念起诉要求劳树强偿还上述借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上述债务发生在劳树强与李海丽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对周念要求李海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劳树强、李海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劳树强、李海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给原告周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劳树强、李海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宏平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淑仪冯婉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