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闵世雄与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闵世雄,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治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世雄。原审被告: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福香,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3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长安民生博宇运输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劳动者工作地点在重庆市××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重庆宏盛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为重庆市江北区。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