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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董某某、陈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被执行人董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系董某某之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陈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确定:“一、被告董某某、陈某某除先行赔付的10000元外,再赔偿原告吴某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当庭支付4000元,下余24000元,定于2016年8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董某某、陈某某赔偿了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后,剩余8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剩余部分8000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主动履行了赔偿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郝光涛于2017年5月22日全部领取(有领条载卷备查),并主动放弃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本案已实体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权利人吴某某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董某某、陈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内容已实体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董某某、陈某某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