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焦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6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456号。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黄北坪乡石咀头村**号。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黄北坪乡石咀头村77号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靖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