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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孙青山与被执行人赵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青山,赵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孙青山。被执行人:赵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青山与被执行人赵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莹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青山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25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