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文军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军,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文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陕07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李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电子秤一台;没收毒品甲基苯丙胺25.8克、冰壶8个、锡箔纸2张、吸管2包、剪刀4把和小刀1把等工具,由城固县公安局予以销毁。原审被告人李文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文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文军自愿撤回上诉,讯问上诉人李文军对原审判处没有异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军撤回上诉。城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小朱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田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秋实